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8月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97条,主要内容包括'...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0年8月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97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预算收支范围、强化预算公开要求、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财政专户等。
01《条例》修订的背景
我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于1995年发布施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完善标准科学、规范透明、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此次修订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作为一项财政预算改革,其修订所遵循的根本依据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预算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一个下位法,其实施严格遵循并贯彻落实2014年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增强了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了预算调整和执行,加强了预算审查监督。
02《条例》修订的主要原则
一是体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将预算法实施后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等有关规定法治化;二是细化明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满足预算管理实际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对预算收支范围、转移支付、地方政府债务等事项作出相应规定。
03《条例》在预算方面的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做了细化规定,包括时间、内容、规范收入编制等。一是明确预算草案编制时间。《条例》分别规定了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草案的时间。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二是规范收入预算编制。《条例》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下一年度预算收入征收预测情况,并与相关财政部门建立收入征管信息共享机制;三是明确预算收支编制内容。《条例》对中央和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编制内容作了规定。
04《条例》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统一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规定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规定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评审。此外,还规定部门预算编制、执行的具体办法,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规定。
预算法
05《条例》在预算公开方面的新规定
《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一是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二是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三是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规定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整体看来,新预算法实施条例“新”在七大方面。第一,根据新预算法对预算编制主体、程序、内容、依据及法律责任等的规定,对预算编制做了细化规定,包括时间、内容、规范收入编制等。第二,根据新预算法对部门预算组成、管理职权、编制的规定,对部门预算口径、收支范围、项目支出管理作了规定。第三,根据新预算法对预算公开的规定,对预算公开作了细化规定,包括:转移支付的公开,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的公开,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公开。第四,从三方面对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作了规定,包括:明确一般转移支付范围、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第五,基于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较全面的规定,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规范,包括: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明确转贷债务、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合理安排发行政府债券。第六,本着预算和绩效管理深度融合的目标,对预算管理各环节细化完善了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包括: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强化绩效结果应用、进一步明确职责。第七,对规范财政专户管理作了规定,包括:明确财政专户含义及使用范围、对财政专户设立作出严格规定、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