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

你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守法普法

守法普法

我国外资法律制度的发展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1-24
阅览量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建立“外资三法”阶段。 1979年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6年会议出台《外资企业法》; 198'...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步建立“外资三法”阶段。
1979年出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86年会议出台《外资企业法》;
1988年出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阶段:不断健全阶段,出台了“外资三法”的配套法规
1983年出台《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1995年出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三阶段:与国际接轨阶段:对“外资三法”及细则进行了修改,加入了入世承诺的相关内容。
删除部分:删除关于尽显在中国采购问题、关于外汇收支平衡问题、关于出口义务的修改、关于企业生产经营计划问题删除报备的规定,另外,增加了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问题。
例如,在关于外汇收支平衡问题方面,删去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十条的内容,删去内容如下:“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合作企业不能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有关机关给予协助。”删去了《外资企业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内容,删除内容如下:“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销售,因为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诺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之所以删除关于外汇收支平衡方面的问题,是因为原来的规定是鼓励三资企业多出口、少进口的,入世之后,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外商投资第四阶段:历史变革阶段。
2016年,外资准入管理发生改变,由审批到备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出修改,例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第五阶段:统一的外商投资法阶段。
2019年3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12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是扩大对外开放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客观要求,是构建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的外资法律制度开启了新纪元。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系作者结合当前政策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整合,仅供学习参考交流。
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3123658318@qq.com我们核实后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