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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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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大陆法系要件分类的主流学说与相应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将举证责任分层考量更为清晰和具有可操作性,下面即从这一视角对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进行'...



相较于大陆法系要件分类的主流学说与相应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将举证责任分层考量更为清晰和具有可操作性,下面即从这一视角对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进行分析。

从诉讼过程来看,首先要由原告向法院提出对商标裁定的异议并要求撤销,此为主张责任,其法律效果为启动行政诉讼,同时提供争议焦点,使各方的诉讼行为均以此为目标而展开:原被告将就此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将就此进行审理裁判。主张责任一旦履行,其效果在法律上被确定,除非有正当理由,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反映出程序的不可逆性。在法院审查起诉的同时,原告需就符合起诉条件、曾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而被告不作为等举证,此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责任,其法律效果为推动诉讼的继续进行。原告在此如不举证,则其起诉会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法院受理后发现其未能有效举证,则会判决驳回起诉。原告可以提供证明商标裁定违法的证据,而被告的举证责任不会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即被免除,商标裁定的合法性以及向前延伸到商标裁定对象的妥当性等实体内容,原告不说服法官或说服不力不会必然带来不利后果,也即原告并不承担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始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被告应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此为主张责任,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但将导致原告提出的“商标裁定违法”的主张直接成立,法院此时可直接判决原告胜诉。答辩期内被告还应提供作出商标裁定时的证据、依据,此为提交证据责任,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商标裁定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只履行到提交证据的责任是不够的,被告需要继续履行说服责任,让法官认可自己的主张和证据,诉讼因此而继续推进。这一层面除以上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还包含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说服法官,法官也并非相信了原告,但法官会判决被告败诉。

以上分析表明,商标争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于原被告有明显不同,这是由行政诉讼“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目的决定的。被告承担的证明责任远远超过原告,这是被告在被诉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明显超过原告的状况在诉讼中的映像——法治原理下,权力大者责任大。行政诉讼中原被告各自的证明对象固定,举证责任固定:原告就程序性事项举证,被告就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举证,其举证范围限于行政行为作出时的范围。法院的审查也必须以此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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