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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里受伤,经营者必须担责?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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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护身符”。那顾客在经营场所受伤,是否经营者都需要担责呢? 案情: 2015年6月,李四在某商场'...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是公众安全的“护身符”。那顾客在经营场所受伤,是否经营者都需要担责呢?

案情:
    2015年6月,李四在某商场搭乘扶梯时手提包掉落在扶梯外的钢架上,李四试图翻越电梯护栏拾取,随即跌落至电梯外侧的防护网上,并再次跌落至一楼地面。

   2016年3月23日,李四以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
商场
法律判决:

   根据客观现实情况,商场不可能为每位顾客都配备专门管理员,随时发现并制止顾客的危险行为。

   事发时李四突然故意翻越电梯并掉落受伤,是商场工作人员事先无法预料,也无从预防的,李四以此要求商场赔偿,于法无据。遂依法驳回李四的诉讼请求。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没有边界,顾客在经营场所受伤的,经营者也不是都要担责。
     但对于经营者而言,如何证明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

     如在经营场所内使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设施或设备;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劝告、说明;对于台阶、玻璃门窗、障碍物等可能出现意外伤害的地方,一定要做好细致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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